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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和必备材料

2017-05-25 18:13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和必备材料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 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 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 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3.申请贷款需提交的必备材料

  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

  说明: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

  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说明: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

  ⑶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一份)

  说明:

  ※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

  ※由于借款申请书已包含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抵押声明,故此表为除借款人配偶外其他共有权人的签章。

  ⑷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 份**;(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指身 份证、***等。

  ⑸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 份证明;(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⑹婚姻状况证明;(声明为原件一份;其他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和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丧偶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和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说明:

  ※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或无业的,由当地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三个月的纳税凭证。

  ⑻个人住房记录;(原件一份)

  说明:

  ※指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人除外)的原有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单位所在地为钦州(含南、北、港区)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局)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单位所在地为灵山、浦北的,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按单位所在地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⑼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说明:

  ※由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取得授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故现阶段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须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信用报告。

  ※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透支。对于借款人或其配偶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次以上(含)或累计逾期4次以上(含)的,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以上(含)或累计逾期8次以上(含)的,连续逾期4次以上(含)或累计逾期12次以上(含)的,视为恶意拖欠记录予以拒绝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近一年***透支逾期3次以上(含)的恶意拖欠职工申请贷款予以拒绝;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列入银监会、商业银行**黑名单内的职工申请贷款予以拒绝。

  ※信用报告显示有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须提供该贷款的抵押合同核定已有住房情况。

  ⑽借款人配偶在本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回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相关缴存及有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原件一份)

  借款人除提供上述共同材料外,

  ☆属于**商品房以期房作抵押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证明;(复印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首**证明包括售房单位开具的收据和银行进账记录。

  ⑵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二份)

  ⑶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书(原件二份)

  说明:

  ※保证书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

  ※申请时间为签**房合同并付清首**后提出贷款申请。

  ☆属于**商品房以现房开发作抵押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证明;(复印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二份)

  ⑶售房单位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说明:

  ※房产证复印件须加盖售房单位公章确认。

  ※申请时间为自签**房合同并付清首**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属于自建房(在建工程)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现阶段仅指国有出让土地,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等暂不作考虑。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二份)

  说明:

  ※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且已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

  ※申请时间为仅限于在建工程阶段提出贷款申请(即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的建设阶段),具体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房屋主体以上(含)至该住房竣工并乔迁入住(不含)的期限内;属续建的,正式开工建设至该住房竣工并乔迁入住(不含)的期限内;翻建、大修参考执行。

  ☆属于参加集资建房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批文、计划和名单;(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经市建规委批准的集资建房总平图;(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⑶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首期有效凭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⑷借款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⑸集资建房单位待该集资房竣工后负责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则提供**书)(原件二份)

  说明:

  ※若单位统一组织报送则⑴⑵项各两份即可。

  ※组织建房单位提供的保证书(**书)的内容须明确:①住宅竣工后负责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②贷款发放后至办 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方)扣收借款人工资来偿还贷款。

  ※申请时间为自签**房合同并付清首**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原则上待所在楼房主体结构封顶或基本封顶后方可发放贷款。

  ☆属于**二手房的,另需提供:

  ⑴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房产契税完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⑶交易完成过户后的房产证(自建房交易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二份)

  ⑸所交**屋的房龄证明(原件一份)

  说明:

  ※所交**屋的房龄证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属第二次交易的(新购、建的房屋为**次),可根据售房人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时间证明。

  ※申请时间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4.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⑵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已办 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的;

  ⑷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⑸借款申请人自建第二套(幢)住房以上的;

  ⑹借款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资格。